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02民初6927号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纬十路东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6186574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联兴百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密垌村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57499603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法院,本案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纬十路东段”,非南阳市宛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白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