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晶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经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晶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1民初12065号
原告:上海经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贝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晶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经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晶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经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9.50元,由原告上海经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