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4519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若干个银行帐户,及已被查封的车辆、房产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另,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案号为(2021)沪7101破25号。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被执行人又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45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胡汇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