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辖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往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乔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港卫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卫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港卫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也无证据证明涉案的30万元是用于涉案工程。综上,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应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所提出实体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