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9341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3.50元,由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兆根
书记员  张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