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94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25弄23号-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鲁0102民初10541号[(2022)鲁0102执保28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64,413.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64,413.18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