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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7民终66号 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UTD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南浦大道179号阳江恒大名都1号商业楼自编号03(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JJXN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48号第三层A02之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7161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25弄23号-2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6075229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因与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凯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广东)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筑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恒凯公司向全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11243.15元,并以3011243.15元为基数,自全筑公司起诉之日起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365的标准向全筑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2.请求确认全筑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恒凯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恒大(广东)公司对恒凯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恒凯公司、恒大(广东)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2日,全筑公司、恒凯公司及**公司三方共同签订《阳江恒大悦龙府一期1-3#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约定由全筑公司及**公司共同承接恒凯公司阳江恒大悦龙府一期1-3#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暂定包干总价为15743547.46元。原合同签订后,三方又签订一系列补充协议,变更合同计价模式,并确认赶定,恒凯公应于工程结算完毕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余下2.5%保修金分两次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30天内支付0.2%(防水工程),***公司延迟付款,则应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全筑公司按恒凯公司开工令要求进场施工并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含合同约定的**公司施工内容),案涉工程由恒凯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组织验收,工程总体质量合格,部分瑕疵问题经全筑公司整改后,已由恒凯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复验合格。2021年2月1日,全筑公司与恒凯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5737658.72元。除结算总价2.5%的保修金外,其余款***公司均已支付,金额为15344217.25元。***公司已付款中含未到期商票3011243.15元。鉴于恒凯公司所属恒大集团目前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商票逾期情况频发,且愈演愈烈,全筑公司有理由相信即使将来商票到期,恒凯公司也无法按约兑付。故此,全筑公司在此向恒凯公司提出付款主***公司应提前偿付商票对应款项,金额为3011243.15元。恒凯公司是由恒大(广东)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广东)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筑公司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全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恒大珠三角公司、恒凯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1243.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11243.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在3011243.15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阳江恒大悦龙府一期1-3#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0元(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业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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