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573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25弄23号-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