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迈珂欧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7001号
原告:上海迈珂欧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迈珂欧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迈珂欧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1元,减半收取2,354.05元,由原告上海迈珂欧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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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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