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569号
再审申请人常熟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联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名称由“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广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使用原企业名称“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起诉行为确存在瑕疵。但广联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对本案一、二审诉讼行为予以追认,补正了一审起诉行为的瑕疵。本案中,广联公司主张的债权真实有据,广联公司出具说明表明本案诉讼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华元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违反公共利益或侵害案外人利益等情形,从保护各方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角度考量,不宜对本案诉讼作出否定性宣告,本院对广联公司起诉瑕疵的补正行为予以确认。华元公司提出的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联公司提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广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广联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名称由“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诉讼是广联公司原设立的苏州分公司清理所承建项目的债权所引发,广联公司对一、二审诉讼行为认可,并无异议。诉讼时使用原公司名称系分公司工作人员不知名称变更所致。华元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广联公司情况说明与广联公司二审时表示放弃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驳回常熟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娅 审 判 员  胡晨光 审 判 员  吴 艳
法官助理  徐 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