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川污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邹其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执复202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区法院)(2021)黑0104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财产保全裁定载明保全金额5817803.6元,道外区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实际冻结了***名下七家银行账户存款14.2万元及不动产,但案涉房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提出超标的额冻结、查封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有效评估报告证明除银行存款外的查封标的物的价值。本院认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考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保全的财产存在明显超标的额的情形,故***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道外区法院驳回***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道外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执异7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那 革 审 判 员  隋晓宁 审 判 员  张宏民
法官助理  曹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