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526号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50087M。
法定代表人:邵现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6元,减半收取计7833元,由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