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7140号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邵现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9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元海,负责人。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陈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293,44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3,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就“杭州地铁4号线水澄桥站MJS加固工程”向原告租赁设备,合同金额1,01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进场施工,并于2016年3月18日完工设备撤场,双方核定共计完成工作量702.87立方米,单价1,200元/立方米,设备进出场费50,000元,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893,440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完工、人员设备退场前支付70%工程款,剩余30%余款应在四个月内付清。但被告仅于2018年1月支付了60万元,余款293,440元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承诺函承诺2018年5月底结清,但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结算书、承诺书、收款凭证、律师函等证据。
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价款293,440元,应当继续支付。逾期支付的还应当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93,440元;
二、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3,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