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9828号
原告: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白云路353号1幢3号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75820X。
法定代表人:李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泉、李婉婷,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50087M。
法定代表人:邵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美玉
书 记 员 罗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