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邵现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9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元海,负责人。
原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7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付价款293,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3,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302元。
本院立案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起1年,如需续冻请提前30日递交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陆红根
审 判 员 施风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怡婧
书 记 员 钱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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