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431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韩 杰
书 记 员
方 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