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三号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绍艳,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执行人: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84613288E。
法定代表人:李冰。
本院在执行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8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产予以查封。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居住的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