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82民初1536号原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三号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99193826H。法定代表人:陈玉山,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84613288E。法定代表人:李冰。原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忻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清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诉讼之日按银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长葛市清源水二期工程项目—高低压配电系统购置及安装工程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完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8000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下余4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清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易通公司与被告清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长葛市清源水二期工程项目—高低压配电系统购置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长葛市清源二期工程高低压配电系统购置及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2019年4月26日经决算,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8000元,2019年11月30日,双方确认被告下欠工程款400000元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清源公司拖欠原告易通公司工程款40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有结算确认书、询证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造成此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4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清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全国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元,由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负担3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国领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商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