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三号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1元,减半收取186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骆慧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祥玉
附: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