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14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彧,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518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云,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15号南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乔佳亮。
原告***与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经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赵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