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129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阳祥,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1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乔佳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 卫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周达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