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39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法定代表人:乔佳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市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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