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申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16号长悦大厦(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5#楼)10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1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乐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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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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