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151号 申请人: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1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16号长悦大厦(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5#楼)10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1,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