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151号
申请人: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1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16号长悦大厦(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5#楼)10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1,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