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1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1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16号长悦大厦(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5#楼)10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