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14864号之二
原告: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民,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目前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斯慧民
审判员洪一帆
人民陪审员窦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