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14864号之一
原告: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民,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豪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长斯慧民
审判员洪一帆
人民陪审员窦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