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627民初621号
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二航局(昆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00号昆明颐高数码中心(一期)综合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昆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