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弘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1556号
原告:上海弘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肃平。
原告上海弘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杨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