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12991号
原告:陈增权,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伍先政,董事长。
原告陈增权与被告上海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增权不服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356号裁决书,故起诉来院。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增权与被告上海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增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增权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增权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