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214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龚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奕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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