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3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5幢34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尧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40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镇国泰路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浩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38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72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尧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浩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9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