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5号
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4,556,40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6,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 欣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