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5109号
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保全费1697.3元,合计4113.3元由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健
法官助理 曹李萍
书 记 员 吕劝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