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36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景锋
书记员  徐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