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653室。
法定代表人:江桂松,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少君
审判员  韩东红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劭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