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9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毛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桂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毛国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据(2020)苏068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15日冻结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网络冻结合计170,000元),冻结的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毛国雄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毛国雄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9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毛国雄的财产保全(续保)申请,继续冻结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2020年12月30日,毛国雄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军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夏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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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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