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6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65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沪0116民初9975号〕,2020年7月27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诉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案号为(2020)沪0116民初12566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20)沪0116民初12566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20)沪0116民初9975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诉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诉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沪0116民初12566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