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65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