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667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42985.04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42985.0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