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9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0号楼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9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南丰县市。
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1号楼221室。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