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9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0号楼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9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南丰县市。 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1号楼221室。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