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终2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587E。
法定代表人:张山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申请免交上诉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诉人***申请免交上诉费理由不符合免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留会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