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孟新照、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103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孟新照,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587E(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孟新照与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103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楠
审判员高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