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民初3580号
原告:漯河永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586044181T。
法定代表人:郭小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长,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587E。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永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永军商贸有限于2020年12月15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军商贸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地诚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永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755元,由原告漯河永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华
人民陪审员 周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
书记员王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