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陈保德,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保德、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漯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保德、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豫11执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保德、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履行期限至2022年5月1日。上述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漯河仲裁委员会(2018)漯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于凤鸣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