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保德,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于2020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振林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