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保德,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于2020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振林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