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民初52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心敬、王成龙,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587E(2-2)。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高铁以西龙江路以南、经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80802862H。
法定代表人:孔爱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华,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时按照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反诉被告)***预交1452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反诉被告)***未按照通知要求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截至目前***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040元,减半收取14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人民陪审员  苏红军
人民陪审员  钱金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