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民初5287-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心敬、王成龙,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587E(2-2)。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高铁以西龙江路以南、经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80802862H。
法定代表人:孔爱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华,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漯河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蔡桂花
人民陪审员  苏红军
人民陪审员  钱金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