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837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2号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83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及对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