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3708号
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民区兴工路18好2号楼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78518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义,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宫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